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关于教学工作差错及事故处理的规定

    为稳定教学秩序,优化教学工作过程,建立和保持我院良好的教学工作运行机制,以保证课堂教学和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下列情况属教学工作差错、事故或重大事故

(一)教学工作差错

1 、开课前无教学进度表;

2 、未按院、系有关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;

3 、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;

4 、对学生上课考勤不严,对课堂秩序不管不问;

5 、教师上课时接听手机;

6 、穿背心、拖鞋或穿着不整上课;

7 、上课无故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;

8 、教学管理有关人员未及时处理日常性教学工作事项,造成不良影响。

(二)教学事故

1 、上课无教案或实验课未预做实验;

2 、擅自调(停)课、合班上课或私自请人代课;

3 、教师酒后上课,造成不良影响;

4 、实验课因实验教学人员准备不充分,致使部分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实验不能开出;

5 、监考不按时到场、擅离考场或不清查考场;

6 、监考人员失职,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;

7 、舞弊确认后,有关人员不处理,不报告;

8 、阅卷马虎或评分不客观、不公平,造成不良影响;

9 、考后不按时送交成绩或拒做考试质量分析或丢失学生考卷;

10 、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不负责任,论文(设计)有多处错误,或未防止抄袭行为;

11 、擅自变动考试日期或地点;

12 、利用职权,索取学生钱物;

13 、利用职权,有明显打击、报复或包庇学生的错误言论或行为;

14 、管理指令不当,造成课程或考试相冲突而无法进行;

15 、未严格执行管理指令,造成课程教学或考试无法进行;

16 、未经系(部)和教材管理部门同意,擅自在学生中推销教材或教学资料;

17 、无故未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务员无故未按时预订教材,使学生在开课 2 周内未拿到教材。

18 、审查不认真,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;

19 、需教学管理有关人员处理的重要教学工作事项,未及时处理,造成不良后果。

(三)教学工作重大事故

1 、未经学院同意,擅自改变教学计划,或未经系同意擅自改变教学大纲,从而不利于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的的实现。

2 、向学生泄露考题,或在考试过程中暗示与启发学生答题;

3 、因工作失误、失职,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;

4 、违反规定,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;

5 、需教学管理有关人员处理的重大教学工作事项,未及时处理,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;

6 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,造成教学或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。

二、认定和处理办法

(一)认定办法

1 、教学工作差错由系审核确定,报学院备案;

2 、教学工作事故由系调查,学院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核实,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确认;

3 、重大教学工作事故由系调查,学院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核实,由院务委员会审核确认;

4 、教学工作差错、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当事人,如对认定事实或性质持有异议,可于审核后一周内向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提出复议的请求。学院应于两周内给予最后答复。

(二)处理办法

1 、对于一学期出现三次以下(含三次)教学工作差错者,应在所属系的大会上给予批评,对于一学期出现三次以上教学工作差错者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。

2 、对出现教学工作事故者,给予全院通报批评,对出现重大教学工作事故或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,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。

3 、每出现一次教学工作差错,扣发该任课教师(或工作人员) 30 元课时津贴;每出现一次教学工作事故,扣发该任课教师(或工作人员) 100 元课时津贴;每出现一次重大教学工作事故,扣发该任课教师(或工作人员) 500 元课时津贴。

4 、经常出现教学工作差错和教学工作事故且屡教不改者,调离教学和管理岗位。

5 、差错或事故发生后,有关的系领导应立即处理,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。事后迅速查明原因和责任,向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报告。

三、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

 

 

 

修订于 2005 年 2 月

 

 

 



 

 

联系方式 电话:64322762 传真:64324280 地址:桂林路100号 邮编:200234

 

Copyright © 2005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